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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
  时间:2023-11-20 09:30  来源:    浏览

2020 年 6 月 29  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

2020 年 7 月 13  日中共中央发布)
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,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坚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,健全党 的民主集中制,完善党内选举制度,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, 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有党内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 本条例适用于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街道社区、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、总支部 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(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), 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。

第三条  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

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,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。

第四条  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
第五条  正式党员有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。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党员被依法留置、逮捕的,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。

第六条  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,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,体现选举人的意志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。

第二章  代表的产生

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 “ 四个意识”、 坚定“ 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 法规,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,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,代表党员的意志。

第八条  代表的名额一般为 100 名至 200 名,最多不超过 300 名。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 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、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 广泛性的原则确定。优化代表结构,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。

大型国有企业、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,其二级企业、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,且党员人数较多的,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。

第九条  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%。

第十条  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:

(一)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。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,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。

(二)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, 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。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,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。

(三)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,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。

(四)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,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,进行选举。

第十一条  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,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。

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,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;代表不具备资格的,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。

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

情况。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,获得正式资格

第三章  委员会的产生


第十二条  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,按照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。

不同领域、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,其委员候选 人的条件,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,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。

第十三条  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%。

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,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,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。

第十五条  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委员的产生,召开党员大会的,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 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组织党员 酝酿确定候选人,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;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, 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,报上级 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,由大会主席团提 交各代表团(组)酝酿讨论,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,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
第十六条  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的产 生,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

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,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,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。

第十七条  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,其常务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,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 至 2 人的差额提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

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,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。

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。

第四章  选举的实施

第十九条  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

第二十条 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,由上届委员会主持。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, 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。

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,由大会主席团主持。大会主席 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(组)从代表中提名,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,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。

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,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,由大会主席团指定 1 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;召开党员大会的, 由上届委员会推荐 1 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。

第二十一条  选举前,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 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、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 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,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。根 据选举人的要求,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,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。

第二十二条  选举设监票人,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。

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,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(组)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,经党员大会、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。

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,从不是书记、副书记、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,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三条  选举设计票人。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  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选票上的代表和 委员、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,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。

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,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 人的意志代写。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

第二十五条  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,也可以弃权。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。

第二十六条  投票结束后,监票人、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、 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,作出记录,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。

第二十七条  选举收回的选票数,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,选举无效,应当重新选举。

每一选票所选人数,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

第二十八条  实行差额预选时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,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。

第二十九条  进行正式选举时,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,始得当选。

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 多少为序,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。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,得赞成票多的当选。

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,对不足 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如果接近应选名额,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,也可以减少名额,不再进行选举。

第三十条  被选举人得票情况,包括得赞成票、不赞成票、 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,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,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。

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。

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、委员会委员,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。

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,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。

第五章  呈报审批

第三十二条  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,按照 党组织隶属关系,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。召开党员大 会的,一般提前 1 个月报批;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,一般提前 4个月报批。

第三十三条  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、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,一般于召开党员 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1 个月前,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。

第三十四条  选出的委员,报上级党组织备案;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,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第六章  纪律和监督

第三十五条  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,坚持教 育在先、警示在先、预防在先,严肃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以及换 届工作纪律要求,强化制度意识、严格制度执行、维护制度权威,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,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。

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,严禁拉帮结派、拉票贿选、跑风漏 气等非组织行为,严防黑恶势力、宗族势力、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,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,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 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,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。

第三十七条  在选举中,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, 必须认真查处,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,对有关党员给予批  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,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。

第七章    

第三十八条  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,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
第三十九条 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 的基层组织的选举,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。

第四十条  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1990 年 6 月 27  日 中共中央印发的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